正常嫁妆和彩礼是多少(彩礼和嫁妆比例)

我们中国不同的地区嫁女儿的时候风俗习惯都是不同的,每个地方对嫁妆和彩礼的要求都不一样,嫁妆和彩礼是当…

我们中国不同的地区嫁女儿的时候风俗习惯都是不同的,每个地方对嫁妆和彩礼的要求都不一样,嫁妆和彩礼是当代很多年轻人都很疑惑的一个问题。

正常嫁妆和彩礼是多少

这种目前为止是没有统一答案的,不同地区不同地方,彩礼嫁妆的数额都是不同的。 不过也都有相同点,大家都要量力而行,不要单纯只看钱,感情才是最重要的。 结婚就应该两家人好好商量,逼紧了对方不情不愿的勉强结婚了以后两家人还要怎么处,怎么好好过日子呢? 所以大家理智一点,要懂得适当退让。

正常嫁妆和彩礼是多少 彩礼和嫁妆比例

彩礼和嫁妆比例

1.成等比

一般正常情况下来说,彩礼与嫁妆的比例都是成正比的,男方给多少,女方的嫁妆也是多少,这个算是非常公平的,没有说谁家吃亏等等乱七八糟的说法。

2.成反比

(1)嫁妆大于彩礼:一般来说,经济条件比较好的新娘家庭,嫁女儿嫁妆都会大于彩礼,父母会觉得嫁妆多,表明新娘家底子有力,给婆家一个震慑,不要轻易欺负了自己的女儿,也让女儿嫁过去有底气,不受气。

(2)嫁妆小于彩礼:这种家庭一般在经济上比较普通,一部分钱给孩子做了嫁妆之后,还有小部分钱留下来的,这个就是留给父母自己的,这种也是能理解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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返还彩礼的条件
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10条规定: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。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
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
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

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

适用前款第(二)、(三)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
一、返还彩礼要以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。

决定彩礼是否返还,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。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,原则上应返还彩礼; 如果已结婚的,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(一些特殊情形除外); 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,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。

二、结婚前给付彩礼的,必须以离婚为前提,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。

如果给付彩礼之后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,不予支持。 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,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。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,法院准许离婚的,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; 判决不准离婚的,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。

三、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。

一般来说,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,人们迎亲嫁娶,多是按民风、习俗形成的惯例。 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,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。 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、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,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,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。

四、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。 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,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,应予以支持。

双方登记结婚后。 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,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、共同生活的经历,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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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礼官司需要的证据

一、彩礼官司需要的证据

1、双方在之前一起拍摄过婚纱照。

2、给彩礼的时候有没有第三方人在场,并且需要是无利害关系人才行。

3、给彩礼的时候是金币支付还是转账支付,具体金额需要查看票据、银行转账明细。

4、购买房屋或者车辆,需要提供出资证明,大额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,一般都是作为彩礼。

5、双方已经举行过订婚仪式,彼此为未婚妻、未婚夫的关系。 (一起生活不意味着双方就在谈婚论嫁,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。 )

6、双方当时的聊天短信,微信记录等详细的文字或语音,其中内容表明了双方在谈婚论嫁的行为。 如果只是谈情说爱的话是不能够作为证据的。

7、双方的短信、微信聊天记录无法恢复的话,需要依靠当时谈话的录音,不过录音需要在后期对方承认了彼此的恋爱关系才有用。

8、彩礼中的金银首饰和金币都是直接给对方,没有收据。 此情况下,一般只有通过录音取证。 (建议在下聘礼的之后,需要附上聘礼清单,避免诸多麻烦。 )

二、彩礼给金币如何证明

1、在彩礼纠纷的过程中,视频和录像资料是最能够证明事实的存在,是要是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,且能证明真实性,就应当采信。 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,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,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,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,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。

2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,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。 该条款则降低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,认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,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。 但是如果利用威胁、利诱、限制人身自由、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不应采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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